饮食服务中心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要求,维护和谐稳定,倡导互助友爱精神,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帮扶困难职工,设立本基金。本基金为公益性、互助性基金。

第二条  职工互助基金是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补充性济难措施,可以有效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体现救助方式的多元化。依靠全体职工合力扶危济困、互助互济,既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集中体现饮食服务中心以人为本、切实关爱职工的理念。

第三条  本基金由中心工会发起成立,设立“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职工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中心拨款;

(二)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费;

(三)个人和集体捐赠。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遵循“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凡与饮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由中心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岗非事业编制职工,同意本管理办法并交纳互助费,均可参加基金,成为基金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每人每月交纳10元互助费(年初按照100元/年、50元/半年的标准收取);

(二)符合救助条件时,享受最高限额为5000元的救助;

(三)有了解基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三)有宣传和使其完善的义务。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5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基金成立之初未加入的职工、中途退出的职工及新进职工参加基金的工作。未加入基金或中途退出基金的职工,以后再申请加入时,须补交基金成立之日起会员应交纳的互助费,并在办理登记手续满1个月后方可享受救助。新进职工自交费之日起享受会员权利。

第八条  因调动、离职或退休等原因离开饮食服务中心及停止交纳互助费,皆视为自动退出本基金、停止交费当月起不再享受会员权利。会员所交纳的互助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会员遇到下列情况,可申请救助:

(一)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遭遇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影响正常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四)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五)子女通过全国高考,进入二类以上本科院校学习;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基金救助:

(一)未参加本基金或已退出本基金;

(二)因违法等不良行为致残、致病、致困;

(三)因整容、自残等主观原因致残、致病、致困。

第十一条  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会员申请基金救助须持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凭据、家庭收入凭据或证明等,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基金管理委员会填写“职工互助基金救助申请表”,就重大疾病、医疗花费、家庭收入等状况进行如实说明。多次申请基金救助的须提供前几次申请表的复印件。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是否符合基金使用条件及酌定给予救助金的数额。救助额度按照申请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花费、家庭生活状况、交纳互助费年限以及基金总量等情况确定。

(三)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先行救助。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成员由中心负责人,中心工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会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中心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审核、决定本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接受捐赠等管理情况;

(三)审批会员申请,确定救助金额;

(四)决定涉及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组具体职责

(一)管理会员资料;

(二)受理会员申请,汇总材料,提交委员会讨论;

(三)根据委员会决定,办理救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基金账户,提供财务报告,公开收支情况;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以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1日为一周期,收取的基金当周期内使用完毕。每年5月公开前一周期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非法挪用和占有基金、套取基金救助、滥用基金审批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办法的修改、终止均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职工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