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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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咨询订餐服务或工作事宜,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饮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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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原材料运输、验收环节的卫生管理,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及《山东省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为本单位提供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及其运输车辆、随车人员。

二、运输环节卫生规范

(一) 车辆基本要求

所有配送车辆应保持车体内外干净整洁,卫生达标。每次运输食品前须对车辆及盛装容器进行清洁消毒,并如实记录消毒方式、消毒时长等信息,记录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二) 防雨防尘与安全保障

配送车辆应配备防雨、防尘设施。车厢应采取封签、上锁或其他防止人为破坏的方式,保证配送食品安全。

(三) 分类分区与混装禁令

配送食材须分类分区规范存放,严禁食品与有毒、有害、不洁物品混装、混运。食品与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非食品同车运输,或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同车运输时,应进行有效分隔。严禁将食品与杀虫剂、杀鼠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四)冷链运输要求

冷链运输车辆须全程严格执行温控标准,做好温度全程管控与留存记录,确保冷链不断链、温控合规。温度记录应随车备查。

(五)运输过程防护

运输中应防止食品包装破损,避免食品受到日光直射、雨淋和剧烈撞击。运输条件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三、验收环节卫生规范

(一) 验收人员应检查配送车辆清洁消毒记录、冷链温控及食品包装密封、标签信息是否完整。

(二) 发现车辆不洁、混装混运、温控不达标或包装破损、无封签/上锁等情形,应拒绝收货并做好记录。

(三) 对验收不合格情况,应拍照留存,并通知供应商整改。

四、监督管理

中心不定期开展食品原料运输环节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 初次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供应部对供货商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首次违规整改不到位的,将约谈供货商并记入食品安全诚信档案。一个学期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300-800元。一年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将失去继续供货资格。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饮食服务中心      

20265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