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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引进餐饮企业管理办法



(暂  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餐厅(档口或项目)的监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餐饮需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用工管理

(一)引进餐饮企业员工流动及人事变动,须遵守《饮食服务中心引进餐厅员工管理规定》,及时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经营期间须确保用工人员的相对稳定。

企业聘用的餐厅负责人必须持有公司法人授权(职责、权限)委托书并向中心报备,负责人变更必须向中心报备。

(二)引进餐饮企业必须通过银行发放员工工资,工资名单与在人力资源部报备的名单及餐厅考勤记录一致。员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须每月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员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首次发现进行约谈警告,限期整改,记入诚信档案;再次发现,予以严重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协议期内累计发现同类问题三次,视为违规转包、分包,立即解除经营合同。

(三)凡在人力资源部报备的员工,均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四)引进餐饮企业有义务对其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如有服务对象投诉,按照《饮食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员工如有其他不当言行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餐饮企业必须对当事人予以解聘,中心任何单位不得再次聘用。

(五)引进餐饮企业员工到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上访的,首次发生依据《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检查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再次发生,中心对企业给予严重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协议期内累计出现三次,视为企业无人员管理能力,解除经营合同。

(六)引进餐饮企业应依法用工,因用工而产生的纠纷和责任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用工纠纷累及中心的,按照《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检查处理标准》处理。学校与企业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员工由企业自行安置。

二、伙食材料管理

(一)引进餐饮企业经营餐厅(档口或项目)使用伙食材料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伙食材料由饮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相关制度要求。

2.所需伙食材料均应通过中心供应部提报计划。

3.使用的伙食材料如果超出中心采购目录范围,须由引进餐饮企业向食堂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供应部审核相关资质和价格。通过食堂管理部认可的,供应部增入采购目录,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食堂管理部备案。

引进餐饮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购进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伙食材料。违者一经查实按照《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检查处理标准》处理。

4.领用的伙食材料由中心保管员、引进餐饮企业指定人员联合验收。验收时间、地点经中心供应部与引进餐饮企业商定,不可擅自变更,验收地点应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5.未经中心供应部查验登记的伙食材料,均视作违规自行采购,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中心对引进餐饮企业使用的伙食材料实行总量控制。引进餐饮企业使用的伙食材料(不含水、电、汽、清洁用品用具、各类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等)应占营业额的45%以上,少于45%者,按45%计算,从引进餐饮企业营业额中直接扣除。若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毛利率,引进餐饮企业须无条件严格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引进餐饮企业违规采购、使用伙食材料行为,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提供举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像等)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300/项。奖励资金从引进餐饮企业的保证金中扣除。

(四)违反伙食材料管理办法的引进餐饮企业,依据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检查处理标准处理。年度内因违规受经济处罚超过3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协议期内因违规累计受到经济处罚超过5次的,视为无食品安全保证能力,解除经营合同。

三、经营管理

(一)引进餐饮企业进入学校经营,第一个合同期达不到营业额基数的,中心进行约谈警告;第二个合同期连续两年仍达不到经营预期的,视为无经营能力,必须无条件退出(无条件退出办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引进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于次月26日进行结算,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

(三)引进餐饮企业的窗口收款方式必须使用校园一卡通和经甲方批准的收款方式,禁止收取现金。

(四)引进餐饮企业必须购买餐饮场所责任险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管理

(一)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检查处理标准》等进行管理

()引进餐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合作诚信档案;不按要求整改的,视为不遵守食品安全制度,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因企业原因,中心被课以处罚的,罚款由企业承担,中心约谈警告,另追加同等金额罚款,并记入诚信档案;若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负责为学校消除不良影响,中心给予警告,停业整改一个月处罚。

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企业,视作无能力保证食品安全,解除经营合同并记入黑名单。

五、服务管理

(一)被服务对象投诉到饮食服务中心的,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等)。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到学校其他部门的,被投诉企业应立即消除影响,中心有劝追加处罚并记入管理档案;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到12345及政府主管部门的,除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外,中心有劝追加处罚。

(四)学校每年组织服务对象对各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90%为优、85%—90%为良、80%—85%为中、<80%为差。首次被服务对象给予差评的,进行约谈;连续两次被差评的,给予严重警告,停业一周进行整改;连续3次差评的=,解除经营合同。

六、装修、设备投入管理

(一社会餐饮企业装修及购置大型设备须向中心申请,未经中心批准的,一律不予认可。社会餐饮企业自行承担经营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及维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装修资产与大型设备按5年期折旧。五年后所有权归学校。5年折旧计算:5+4+3+2+1=15,从第一年开始折旧比依次为5/154/153/152/151/15。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因国家或学校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的情形。

(三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所购置的炊事设备、家具等由社会餐饮企业自行处置,中心不予负责。

电梯、中央空调(10p及以上)、通风设施、烟气处理等不可移动大型设备及经营期间的全部装修资产归校方所有,社会餐饮企业须确保其完好。

七、补充规定

(一)饮食服务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餐饮经营管理合同和监督考核办法,每年对引进餐饮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首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末位给予处罚。

(二)引进餐饮企业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可视为无人员管理能力、无伙食材料料管理能力、无安全保证能力、无服务供给能力的,双方协议立即中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引进餐饮企业自行承担。

八、本办法自2021724日起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饮食服务中心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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