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和退出学校餐饮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学校餐厅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基于满足师生多元化就餐需求,丰富校内餐饮市场供给的目的,可引进优质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学校经营餐厅(或档口、项目),从事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准入”,是指允许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山东理工大学饮食服务中心从事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本规定中所指的“退出”,是指终止社会餐饮企业在山东理工大学饮食服务中心从事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须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五条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社会餐饮及3年上以高校餐饮经营经验,且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济运行情况良好。
第六条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各项法律和规章,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对学校餐饮的公益属性有充分认识,具有良好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第七条 企业聘任的餐厅负责人(餐厅经理或项目主管)要熟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3年以上高校餐饮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聘任在校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员工须经培训后上岗,身体健康,技术熟练,无犯罪记录,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聘任人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在同等准入条件下,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引进。
第九条 准入程序为:
(一)校方(或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相关餐厅(档口、项目)招标公告;
(二)企业按要求向校方(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交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策划书、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从事高校餐厅管理的经历及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和员工人数、经营优势等);
(三)校方(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资质审查,作出企业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结论;
(四)校方(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通过资质审查、符合招标要求的单位进入学校市场,签订餐饮经营合同,从事其中标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前述的准入机制适用于2020年6月31日后新进的社会餐饮企业。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正常退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正常退出学校餐饮市场:
(一)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到期,根据合同约定,七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企业自动退出;
(二)经营期间,企业申请退出。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可提前三个月向饮食服务中心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三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终止合同。如因此对中心造成影响,企业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二条 强制退出
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企业退出学校餐饮服务市场,学校不予任何补偿,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所有设施设备无偿归学校所有。
(一)因企业债务纠纷或抵押贷款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等原因,出现被法院强制执行情形的;
(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三)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学校社会综合治理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在有关执法部门检查中,因存在食品卫生、质量问题被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损害学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饭菜价格虚高或因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及其它问题,引起就餐人员强烈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七)因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行为的;
(八)未按合同规定超范围经营,经规劝,限期未整改的;
(九)在经营过程中有整体转包或委托他人代管行为的,合作特色档口超过30%(营业收入)的,合作档口出现二次转包的;
(十)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的;
(十一)经营期内无故停餐或停止营业的;
(十二)连续三次考核结果均为差评的;
(十三)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凡被强制退出的企业,须在接到强制退出通知后两周内办理完交接手续退出学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凡被学校取消校内经营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学校进行餐饮经营活动。
(二)合同期满,学校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决定其下一合同期是否续约。如不能续约,企业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和撤出手续并如期撤出。
(三)因企业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视为非正常退出,企业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获得许可后2周内办理完所有交接及善后事宜撤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时,社会餐饮企业拒绝撤离、滋事生非危害学校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再次进入山东理工大学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4日起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饮食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