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社会餐饮企业员工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提供服务,特制定此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心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含引进餐厅、档口、项目)聘任的员工。
二、管理内容
(一)纪律管理
社会餐饮企业员工须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中心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中心管理,遵守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秉持敬业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理念,优质服务,服务育人。
(二)人事管理
1.社会餐饮企业需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联系中心人力资源部,做好企业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员名单每学期开学初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企业聘任并报中心备案的食堂负责人(餐厅经理或项目主管)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2天。连续两月未达在岗时间要求的,企业须进行更换。
3.社会餐饮企业所有员工必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并到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时由餐厅人力资源管理员采集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报中心人力资源部。
社会餐饮企业员工离职时(含餐厅撤出导致的员工离职)须填写离职审批表,由人力资源管理员将校园卡、出入证交回中心人力资源部,办理退宿手续。
社会餐饮企业须在每月5日前汇总人事信息并向中心人力资源部提报,确保人事信息每月更新。
4.社会餐饮企业根据餐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本餐厅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工资发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员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餐饮企业每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工资发放表复印件)需于下月5日前报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安全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应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员工体检、上岗证等资格证书由中心食堂管理部负责监管;
2.社会餐饮企业员工上岗前须接受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操作与文明服务类培训,中心有权对企业员工在操作与服务方面进行不定期抽检。
(四)仪容仪表和服务管理
1.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应时刻做到清洁卫生,仪容仪表整洁,按规定着装,个人卫生、仪容仪表要求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及符合中心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2.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必须以优质的服务、礼貌的用语和认真的态度为学校师生提供用餐服务,不得以任何言语及方式诋毁学校和中心,须共同维护与提高社会餐饮企业与饮食服务中心良好形象。
(五)其他管理
社会餐饮企业负责人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有责任开展针对员工的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严防发生建筑物倒塌、一氧化碳中毒、触电、溺水、拥挤踩踏、自杀等非正常伤亡责任事件;
2.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传染病暴发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防失窃案件、火灾责任事故、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
3.严防员工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性罢课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4.严防员工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活动或参与危及国家安全的泄密事件等。
三、本办法自2021年7月24日起实施。
山东理工大学饮食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4日